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

(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龄未满65周岁;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

(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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