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

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下达目标值。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

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二)比较指标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分),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办法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执行,新增不良资产须相应扣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2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分类指标权重30分。备选指标见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 分类指标得分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的50%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上年良好标准值的50%之和。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整顿计划和工作目标,年终省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此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年终,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对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列入合并报表的企业名单、各量化考核指标实际值及因合并范围变化对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出具审计意见。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企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式三份报省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考核结果采取扣分办法,调整年度考核分数,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分。任期考核指标6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

率、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各指标分别占25分、10分、5分,基本指标权重共4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下达目标值,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3.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3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前销售(营业)收入-1)×100%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在下列备选指标中选择1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分类指标权重10分。

备选指标:任期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除特定行业增设的量化指标外,分类指标不下达目标值,考核时将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标准值对比,按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分5个等级计

分。

(三)评议指标考核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企业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团队素质、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等情况。评议指标权重10分。评议指标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及拟选择的分类指标。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建议值原则上按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50%加上全国同行业同规模良好标准值的50%确定,不良资产比率按照任期初该指标实际值确定。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分类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和年度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中等,60分(含)以上为较低,60分以下(不含60)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基薪的确定

基薪=(上年度当地市职工平均工资×5)×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60—0.95,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调节系数为0.80—1.2,由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企业由盈变亏,按照利润减少的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基薪;亏损企业增加亏损的,按照增加亏损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基薪。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 1.5倍基薪到2

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绩效年薪当期支付70%,剩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兑现。

(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国有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负责人薪酬由省国资委与企业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以上等级的,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较低和较差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绩效年薪额=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股权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工资

性补贴。

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省属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省国资委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扣减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年度考核分类指标备选指标

(一)工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技术投入比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流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三)交通

1.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完成率2.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3.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降低率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四)电力生产

1.主营业务利润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上网发电量增长率

4.标准煤耗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五)建筑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六)盐业

1.成本费用利润率

2.总资产周转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4.碘盐合格率

(七)其他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速动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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