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媒体对个人的间接影响

考察媒介对人的影响,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目前比较多地是按照媒介对人产生影响的途径或方式,将媒介影响划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主要是指人们通过日常的媒介接触从而导致自身认知的形成、态度的形成及改变、情绪心理的变化以及行为的转变等。

但是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媒介不仅对个人直接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机制产生深刻影响。1955年,卡茨与拉扎斯菲尔德联合发表专著《个人影响》,提出:“个人不是与社会隔离的,而是那些与其他人相互影响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对媒介讯息的响应和反应将不是直接的和即时的,而是通过这些社会关系传递的,并受到它们的影响。”间接影响就是指媒介通过影响社会机制来间接地对人们产生影响。本文将通过媒介对家庭、政治、法律、体育运动等诸如此类社会机制的影响来具体探讨媒介对人的间接影响,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于提高我们自身的媒介素养将大有裨益。

电视与家庭

目前全球电视机用户超过10亿,保有量超过15亿台,其中中国电视机普及率大约90%。电视对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家庭成员共处方式的影响。每个家庭收看电视的时间长短会有所不同,有的家庭把电视当作生活的中心,看电视的时间也就更长;也有些家庭基本不看电视。

第二,对家庭成员之间交流方式的影响。看电视会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即使是一起看电视,他们之间的交流也比电视关闭时少。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会在吃饭的时候打开电视,这样实质上就减少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对话。看电视还会减少家长对孩子的关心,因为电视替代了家长照顾孩子,家长也不用再在睡前给孩子讲故事,他们之间逐渐会变得很少说话。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现在的父母陪伴孩子的时间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40%。

媒体与政治

综观近年来我国时政新闻报道的改革,我们不难发现,媒介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从直播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式,到热线电话直通“两会”,再到短信形式连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介形式的不断变化反映和推进着我国政治生活的“透明化”和“民主化”进程。伴随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越来越便捷,参与政治的意识也逐渐进发。网络开始成为“两会”期间重要的议政平台,网友与代表、委员实现了“零距离”交流,很多委员和代表直接把自己的提案发布到网络上,以此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由此,社会公众不仅在第一时间内就能直观地了解到代表、委员如何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过程,了解他们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是否表现出了应有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而且,通过网络互动,还能够把社会公众对于国家事务的意见与建议直接反馈给代表、委员。此外,许多“两会”代表、委员和记者都纷纷开设博客、播客,进行在线访谈,参政议政。上至国家主席、政府总理、“两会”代表,下至普通百姓,人人都能够通过网络了解国家大事,发表个人的意见、观点和主张。今天,开放的网络正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展示着来自社会各类群体、各个阶层的民意,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介,我国全体人民也得以卓有成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评议政府工作及公共事务、为国家百年大计出谋划策。

媒体与法律

1997年以来,我国加快了依法治国的进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驶入“快车道”。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传媒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就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和2005年的“佘祥林案”。

2003年2月24日,湖北籍男子孙志刚在广州因外出上网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后送往收容遣送站,并于2003年3月20日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离奇死亡。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先报道了此案,随后其他媒体纷纷转载并进行追踪采访,互联网各大论坛展开了大规模讨论。紧接着,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6日报道,许志永、俞江和滕彪等法律界人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要求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宣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该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人们在赞扬政府顺应民意,从善如流的同时,也看到了新闻传媒的巨大力量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从对“孙志刚案件”和“余祥林案件”的报道来看,新闻传媒的参与使事件的演变呈现出了不同的面貌、具有了新的意义。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这些媒介的介入与努力,一个普通公民的受难就不可能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域出发,传媒对个人的这种影响虽属间接,却意义非凡,因为它惠及了社会的所有个体。

电视与体育运动

现代体育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电视转播权销售、运动员转会收入、广告赞助、门票收入、标志产品出售五大部分,而电视转播权销售在其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没有电视合同,那么,任何运动联盟都难以存活。

与此同时,通过与体育的“联姻”,电视媒体也获得了丰厚的利益回报。电视机构之所以不惜重金购买运动组织的转播权,因为背后存在数量庞大的收视群体以及由此延宕出的巨大的经济利益,电视机构只需把观众的注意力卖给那些愿意付给他们巨额资金的广告商,中间的差价就是电视台的利润。例如,2004年7月21至8月3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推出专题(《皇马华彩》,15天的广告报价是每5秒钟42万元,每期插播一次,一共不少于15次,仅这一项,其广告总额就达到了630万元。

不难看出,电视和广告商投入如此巨大资金进入体育活动,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追逐高额的经济利润。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后果便是谁购买国际比赛转播权出价最高,谁势必就会对比赛加以干涉。一方面,广告商、电视机构常常会通过影响比赛组委会对比赛时间的安排,来确保他们国家的国民能在电视黄金时间里收看到精彩比赛实况。另一方面,电视转播还要求体育运动变得更刺激、更具有观赏性。为此,很多体育运动不得不对比赛形式、比赛制度和比赛规则进行改革。国际足联将20分钟的半场休息时间缩减为15分钟,以便一场球赛的转播不超过两个半小时。所有这些,表面上都是为了增加观众的兴趣,其实质是为满足广告商的利益要求。与此同时,广告商不惜花费巨资邀请体育明星在媒体上为其产品代言,从一定程度上说,传媒与广告商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共谋”,它改变了体育运动的原初精神,也或多或少影响了我们对体育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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