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9篇

篇一: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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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县级纪检机关派出(驻)机构(以下简称派出〈驻〉机构)承担着执纪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能,第一职能就是监督。能不能有效地防止形成反腐倡廉监督空白、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梗阻”现象,如何更好地提高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

  (一)缺乏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化制度设计

  1.派出(驻)机构监督的事项、重点、标准、措施不具体不明确,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

  2.派出(驻)机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首先是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还缺乏经常性、持久性、制度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不强。有的部门(单位)对自觉接受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回避监督现象;有的部门(单位)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其次是派出(驻)机构获取监督举报信息的渠道狭窄,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无力监督举报。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导致监督缺位。

  (二)队伍建设不足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短板”

  1.主观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个别派出(驻)工作“一锅粥”,“大锅饭”,开拓创新意识不强,不能根据管辖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人员配备不全,履行监督职责的业务水平不足。人员配备不齐,工作总结制约着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面对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不同的行政运作、权力运行规则,对全面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形成挑战。

  二、推进派出(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策措施

  (一)制定出台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工作细则

  1.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指导协助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好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参与管辖部门(单位)行政业务工作,做到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尽职不失职,确保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2.理顺工作关系。一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要把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二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县级纪检机关职能室之间的关系。派出(驻)机构应积极与各室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各项工作问题;县级纪检机关各室要积极主动地深入派出(驻)机构指导和交流业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3.阐明工作任务。重点履行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整改、坚决依纪审查各类违纪违规案件等重点任务。

  4.突出监督重点。坚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派出(驻)机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部位、突出重点领域、突出重点事项,努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细化工作形式。一是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多种形式,时时跟踪监督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述责述廉、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实施及时巡查。建立巡查制度,与财政、采购、发改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随时掌握管辖部门(单

  位)财务支出、项目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土地交易等信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全面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工作运转状况的监控,及时测评、考核管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查督查中发现的线索以及纪检机关部署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四是实行“过程”监督。通过事前审核方案、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范文内容地图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五是严格问责追责。针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失责、渎职犯罪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建立监督台帐。对管辖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台帐式管理,确保每次监督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6.畅通监督渠道。派出(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是保障知情权的落实。一是建立管辖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制度,报告要体现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列席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管辖部门(单位)要提前向相应派出(驻)机构预告,派出(驻)机构派员列席会议。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日常联系机制。建立派出(驻)机构召集管辖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建立健全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参加县(市)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度,提高派出(驻)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和自身权威性。四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健全制度,强化落实,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办事公开等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障群众监督举报作用的发挥。

  (二)强化队伍建设补齐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短板”

  1.热门思想汇报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派出(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利用派出(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职能加强的优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大

  胆进行监督,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任务,真正把新的管理体制的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工作强势。

  2.健全机制压实责任。一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干部的评价考核制度,细化分解职能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派出(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强化派出(驻)机构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四是增强派出(驻)机构责任担当,保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发力。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方法,推进派出(驻)机构监督工作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治、狠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支持派出(驻)机构正确运用执纪审查的权力和手段,依纪依规坚决查处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大胆惩治作风散漫、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查办案件,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优化发展环境,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利于制定措施、规范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3.提升能力增强力量。一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派出(驻)机构干部的素质能力。二是配够配强人员,增强派出(驻)机构的工作力量。改进体制、调整编制,选配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监督、善执纪、敢问责的优秀干部调整充实到派出(驻)机构中来,TOP100范文排行着力增强派出(驻)机构工作力量。

篇二: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重点分析了纪委监察驻派工作在履职中的意义、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纪委监察;履职;意义;问题;对策

  1.前言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巩固深化“三转”成果,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

  2.基层纪检监察提升履职能力的意义

  基层纪检监察是反腐斗争大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由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构成,共同担负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架构来看,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基层纪检监察无论是从组织的规模数量,还是从涉及的党员干部的数量,都不容小视。

  3.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缺乏独立性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不能彻底隔断,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影响,仍不能完全消除。派驻机构的办公场所位于驻在部门,与监督对象即便没有私交至少也是相熟,用水、用电、办公设备、设施乃至公务用车等工作保障,均由驻在部门提供。派驻机构干部编制关系未纳入纪委统一管理,工资、人事关系很大程度上受驻在部门制约,驻在部门领导对派驻机构干部的评价,可能影响到其评先评优或者提拔任用,如果驻在部门领导与派驻机构干部之间关系不和或者恶化,后者的监督工作便很难开展;派驻纪检组长为驻在部门的党委(组)成员,隶属于党委(组)领导,同时又受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双重身份使自己处于“夹心”境地。简言之,目前实践中的派驻机构不具有摆脱驻在部门干涉的独立性,反而要受其较深程度的制约。

  3.2缺乏权威性

  独立性的缺失,意味着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不可能具有超越驻在部门的权威。其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就会呈现虚化、弱化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到位、不够力。不想监督,是怕得罪人,怕损害人际关系,怕影响自己升迁。不敢监督,是怕“以下犯上”、“以小欺大”,毕竟在职级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同级或者是高一级。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后果是,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实效,似“蜻蜓点水”,又似“隔靴搔痒”,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监督权威难以树立。权威越是受损,工作就越难开展;工作越难开展,就越没有权威。

  3.3缺乏专业性

  “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都有监督的必要。但不分重点的泛化监督往往会浮于表面。”一方面,派驻机构特别是综合派驻组的工作量大、面广、事杂,监督内容涉及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的方方面面,且综合派驻组负责的各部门职能不同,要深入有效的监督需对部门的工作业务有较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如果涉及专业技术就有更高的要求。对就三四个工作人员的派驻

  机构来说,很难达到全面、高效监督要求。另一方面,乡镇街道或单派驻纪检组需要服从党委的工作分工。党委(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很可能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没有直接关系,却需要纪(工)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带领派驻机构干部去完成,特别在乡镇街道中的征地拆迁、矛盾调解等常规工作和“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基本上“全员上阵”,作为班子成员的纪(工)委书记当然不能例外,“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更有甚者,派驻机构变成了驻在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沟通的桥梁”。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存在问题时,派驻纪检组长便会主动或被动地出面,充当驻在部门的“代言人”,“监督者”变成了“同盟者”,“独立主体”成为“利益共同体”。

  4.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4.1抓好主业,加强防控,发挥“驻”的优势

  (1)有的放矢,准确定位,理清基本工作思路。派驻机构应对照职责要求,在工作中遵守纪律、提高效率、廉洁公正,打造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围绕这个目的,派驻机构的基本工作思路应该是“全面参与重大活动,重点监督敏感事项,注意警示关键时期,调查违纪违法行为,协助党委(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围绕落实这一思路来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派驻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的前提是对派驻单位情况的知悉,就是要发挥常“驻”单位的优势。因此,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围绕这一关键来构思、具体化。比如,畅通信访渠道,应采取多种举报方式,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诸如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举报的前提是做好公开,督促驻在和综合监督部门做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让单位日常管理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2)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营造不能腐的氛围。一是构建内部控制规范。协助派驻单位,重新梳理、科学划分组织结构和职能,合理匹配内部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健全相互牵制的职能和岗位机制。重点围绕防控法律、政策制定岗位利益冲突等各类风险,积极构建派驻内部控制规范,把反腐倡廉要求嵌入其中,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将内控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形成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共防风险的良好局面。二是建立警示约谈制。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约谈制度,要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就约谈事项落实整改,再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处理措施。三是实施行政问责制。针对给派驻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4.2加强力量,严格审查,用好“派”的权威

  (1)强化保障,配齐力量,全力配合纪律审查。目前,不少派驻纪检组由于人员和办案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保证纪检组能够进行有效的案件审查,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厘清职责,配齐人员。纪检组专职从事监督责任,人员由纪检组提名,从派驻和综合监督部门遴选优秀人员,提请市纪委任命,充实纪检组的力量。二是保障经费,稳固后方。纪检组经费应优先支出,确保办案经费无忧。三是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按照“忠诚、干净、担当、活力”的纪检监察铁军要求,深入开展纪检干部能力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铁面无私,严格审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反腐败工作,做好查办案件必须过好以下“三关”。一是过好“慵懒关”,主动办案。发现不了和查找不到问题也是失职。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要主动出击,在日常监督中多深

  入一线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不断拓展发现问题渠道。二是过好“人情关”,无私办案。发现了或查找到了问题而匿情不报、不执纪问责也是渎职。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于已经暴露的问题,必须直面正视,严肃对待。要切实增强党性原则,打消思想顾虑,克服畏难情绪,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从严追责问责,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打造“为官清廉,办事高效”的新形象。三是过好“法纪关”,依法办案。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办理案件,准确恰当定性量纪,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确保问题处理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5.结束语

  总之,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派驻机构作为纪委探头和前哨,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创新,通过不断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扎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使命。

  参考文献

  [1]徐喜林.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创新[J].中州学刊,2016(6):15-24.[2]王敏.纪检监察系统派驻机构改革研究——以济南市历城区实践为例[D].济南:山东大学,2016:20-22.

篇三: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日期:2009年1月15日阅读:7041【编辑录入:宣教室】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的日益进步,改革发展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需要我们认真找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

  一、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即任务更加繁重,领域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头脑认识上的不顺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机制、体制和制度不断美满,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征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面对成绩,个别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了松懈麻痹头脑,惯于用老看法、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对反腐倡廉工作在分歧阶段呈现出的分歧特征认识不足,不擅长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有的对反腐倡廉自身发展规律认识不足,把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单纯依靠在增加人手上,存在着“等靠要”的头脑;有的大局认识、忧虑认识、服务认识不够强,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局中去掌控;有的本位头脑严峻,认为狠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地区各级阶段性中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于是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三)工作机制上的不适应。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表现在日常工作中,一是工作方法简单。一些纪检监察机关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惯延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老观念、老做法,不能够以人为本,不注意工作方法,不讲求工作策略,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是以关怀帮助为主,不是采取开展

  批评教育和谈心活动,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改正、加强预防,而是惯于照搬条例,简单处置,不能够有效发挥好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职能作用。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存在等、靠的思想,不愿主动触及矛盾,惯于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能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摸不准基层的真实情况,不能集中精力静下心来思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临机处变百无一能,对出现的新情况、问题提不出有见地的针对性对策,工作主动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职能发挥上的不适应。一是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但是,一些本应是政府或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本应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但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哪里阻力大,哪里问题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这种“越俎代疱”、“包打天下”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不时发生,严重削弱了组织协调工作的有效性,造成职能错位。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而是有

  时重“惩处”轻“教育”,有时重“教育”轻“惩处”,有时重“监督”轻“保护”,有时重“保护”轻“监督。三是工作不负责、怕负责。某些本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范围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去决定,而是找出种种借口和理由去向同级党政领导多头请示、报告,往往错失良机、贻误战机,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五)队伍建设上的不适应。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面不够宽,而且缺乏能够了解国际法律法规、国际经贸规则的人才,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不熟悉市场经济、现行法律法规和财会电算知识,在办案方面新手多,办案能手少。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由于知识面窄,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落实举措等缺乏创意、不能有效实施、难以适应形势要求,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虽然制定了研究教育、工作管理、内部监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由于缺乏监督制度落实的制度,所订制度往往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导致研究教育不经常、日常管理不到位、内部监督不落实,特别是对“八小时之外”的管理抓得不严格,导致少数

  纪检监察干部丧失了警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顺应时代和发展的要求,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是当前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眼前的重大课题。我们必须正视纪检监察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力在以下八个方面实现创新。

  一)必须创新头脑看法。看法创新是统统工作创新的前提和基础。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创造性,必须从创新思维方式动手,用正确的看法来指导纪检监察工作。一是要解放头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解放头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头脑路线,要敢于打破墨守成规、因循守旧的僵化头脑,用发展的观点、创新的思维,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服务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遵循的指导头脑,应切实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扶植的大局中来斟酌和掌控,把惩治腐败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统一同来,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为改革发展正本清源、为创优情况清礁除障、为经济扶植保驾护航。三是要抓源治本。要处理好严格执纪与促进经济发展、严肃党纪政纪与调动积极

  因素的关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愈加注重治本,愈加注重预防,愈加注重制度扶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扶植和反腐败斗争。要在主动监督上下工夫,加大廉政教育和事前监督的力度,注意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组织党员干部研究党风廉政扶植的有关规定,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融入各项日常工作当中,贯穿于对带领干部的培养、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二)必须创新领导体制。要认真按照XXX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继续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做到“两个强化”:一是强化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察、严格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上建立起上下贯通、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一种强激励和硬约束的机制,使每个党政领导干部都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责任。同时,要根据全面加强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逐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切实加大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改革力度;要按

  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强化纪委组织协调的职能,在协调中加强监督、服务,在监督、服务中搞好协调。

  三)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机制是实现头脑看法和带领体制创新的重要载体。要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奇迹的改革发展服务,加强党风廉政扶植的成效,就必须改革与新形势和新任务不相顺应的体制和制度。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泉源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泉源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顺应形势的不断变革,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带领干部清廉从政供给行为标准,又要美满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包管对权力方式的有效监督;二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带领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整体合力;三要建立一套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运行机制,组织协调方面要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运作方面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培树典型与面上推动的关系,使纪检监

  察工作得以科学安排、标准管理、高效运作。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针对党风廉政扶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美满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把纪检监察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

  四)必须创新工作方式。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调控为主的转变。纪检监察工作越是任务繁重,越要防止陷入抓具体事物的状况,既要抓好每一项具体工作落实,又要善于从全局和长远考虑问题,加强事关全局性工作的部署和指导,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二是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既要保证纪检监察系统思想统一、工作协调、行动有力,保持机关内部的整体性,又要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和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既要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性,又要克服纪检监察工作的神秘化;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纪检工作,支持纪检工作,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渗透力;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各方力量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三是由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式管理转变。要努力掌握现代式管理方式,要讲究效率,以高效率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水平;要规范程序,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要更新手段,以现代科技手段来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上水平。总之,纪检监察机关要主

  动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必须创新办案手段。一是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足够的检查权,如冻结银行存款甚至划帐的权力,可以使用拍照、录音、摄像、监控等办案手段等。二是要充分发挥查办大要案协调小组作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三是要改进工作,构建“大”格局。即将具有职能的机构合并,提升县纪委室级格为办,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形成一个电话举报,一个部门受理,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新局面,畅通民情渠道,维护社会和谐。四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案件公开制,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既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又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五要明确查办重点。要改变以查办案件数论英雄的考评办法,而以查办大案要案的情况,特别是以查办领导干部案件为考评的主要内容。只有查处有影响的案件,才能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在部分群众中“专拣软柿子捏”的形象,真正树立“卫士”形象。

  六)必须创新监督机制。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往往进行联合执法。那么,监督部门也可以联合监督,以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除纪检监督外,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也是很重要的监督形式,按理说,不管是财政部门的资金检查,还是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有问题就应该有责任人,问题是跟人走的,而事实是,这两种监督经济制裁的特点明显,且一般不追究个人责任,制裁乏力。建议:纪检部门建立以纪检牵头、财政、审计及其他部门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充分利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资金检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等一手资料,为纪检监督服务。要加大事前、事中监督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经常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进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问题的发展和蔓延。把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与组织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努力把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强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使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中心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七)必须创新源头治腐。一是要推动惩防体系建设。根据XXX“在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工作思路,督促政府部门推进腐败高发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财政采购、人事任免等)的制度建设。二是要改进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一些制度难以执行或执行效果不佳(如询问和质询、述职述廉、),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使其真正发挥监督效用,而非走走过场。三是建立“三重一大”保廉体系。开展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点部门和大额资金保廉工作,实行“一把手”不直接管人、管钱、管事制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问题。四是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我国实行的公民存款凭身份证办理的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对领导干部私有资产起到了监督作用,但这种监督还远远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还必须实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领导干部在上任前要向监督机关申报原私有财产,每年定期申报私有财产的增减数目及原因。离任时要进行财产核查登记。领导干部若对自己的某些私有财产的来历说不清楚,这部分财产应无条件地没收充公。若发现经济支出大于收入的,监督部门应立即予以查处。(八)必须创新队伍建设。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不断研究和掌握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要加强研究教育培训。要高度重视政治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有针对性地举办业务培训或者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培训。二要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要严格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年龄层次等方面严格要求,进一步健全轮岗交流、工作考核、激励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活力。三要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要把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和生活圈的监督管理。四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要按照全面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的要求,XXXXXX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树立党的忠诚卫士的良好形象。五要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着力打造“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铁军。

  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尺度规定了XXX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尺度适用于XXX项目扶植期间的各种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种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尺度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职责

  4.1总经理:XXX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质的订购合同。

  4.5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篇四: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困难及对策(最新)

  最近两年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历了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两项重大的改革,作为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法院的机构,如何有效理顺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开展有效监督,真正发挥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以派驻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为视角浅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当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还未理顺

  监察体制改革后,许多县级党委均撤销了所辖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内设机构,通过纪委划转和部门划转的方式设置了派驻各党政机关、县级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纪检监察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两个责任”难厘清、难落实。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一概交由纪检组领衔承办,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于机构设置不顺,纪检组“派驻”身份仅以公章形式体现,实际上“屁股”还坐在法院,难以落实“三转”,更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二)司改后纪检监察岗位人员配置薄弱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院人员实行三类分类管理:员额法官制(入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一样,差距也很大。目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空间相对较小,法院内部有法律资质的很少有人愿意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纪检监察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客观上无法留住入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据此推论,纪检监察岗位不配置法官,意味着监察部门法律业务能力将“打折扣”,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的“门外汉”,甚至对违法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而“视而不见”,自然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如同医生看病是一个道理,既然没有行医资格就无法把脉诊断,更无从谈处方权。《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显然对法院监察人员法律从业素质有很高要求。法院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当不低于监察对象水平,否则监督就会虚设,甚至让人不屑,更不会形成威慑。

  (三)涉讼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办案沟通不够

  就法院内部涉法涉诉信访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信访也举报投诉,所反映问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信访

  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法院内部多数没有设立涉法涉诉信访部门,只设立了相应的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投诉窗口,分属立案、监察部门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难以记录、查实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执行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目前,据统计通报,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仍然为“零”。一方面,说明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两个规定”自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对审判权力运行缺乏有深度的同步监督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径法定、“轨道相对封闭”,法院监察部门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深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违纪变成违法。监察部门仅靠举报线索很

篇五: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关于如何进一步提升派驻机构

  监督质效的调研报告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大举措。穆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动作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困难。为使派驻机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切实提升派驻监督质效,2022年2月至7月,按照某某市纪检监察机关“知行合一4+2工作机制”要求,本人带领调研组,针对目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初步形成了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现状

  机构设置方面。某某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10个,监督覆盖市直单位52个,实现对所有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全覆盖。共配备行政编制30个,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核定编制3人,其中组长1人(级别同驻在部门副职)、副组长1人(级别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科员1人。目前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有人员23人,从年龄结构上看,150岁以上6人,40岁以上14人,30岁以上3人;从学历上看,本科及以上6人;从工作经历上看,具有五年以上纪检监察工作经验8人,三年以上6人。

  履行职责方面。围绕市纪委监委授予的派驻机构权限职责,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等方式,对监督部门权力运行关键点、内部管理薄弱点、问题易发风险点等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咬耳扯袖谈话等,动态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工作和思想状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抓早抓小。通过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约谈提醒、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线索上报、通报曝光等方式,跟踪督促问题整改。2021年,共参加驻在单位各类会议360余次,与各单位班子成员及重点岗位人员谈心谈话66人次。按照因地制宜、就近整合、区域划分、整体平衡、便于指导、凝聚合力的原则,建立“委机关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乡镇纪委”协作区,采取“室组地”联合办案模式,共处置问题线索117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9人,批评教育帮助63人。

  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工作分工机制、纪检监察室指导派驻机构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制定了《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考核办法》,规范了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实行“一报告三例会”制度,加2强了对派驻机构工作的调度和指导。“一报告”即每月报告上月工作完成和推进情况、本月工作计划;“三例会”即季度工作例会、半年工作研讨会、年度述责述廉大会。2022年初,市纪委监委制定了《“派驻工作突破年”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派驻机构的设施保障、内业管理,以及监督执纪和依规审查调查程序等要求。按照《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将派驻监督职责细化为5个方面39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划定了监督工作责任田,为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二、目前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组通过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谈心谈话、召开座谈会和组织驻在单位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存在偏差。个别派驻干部勇于担当精神不够,有怕得罪人思想,上门监督、主动监督、靠前监督意识不强,创新谋划工作不多。部分驻在单位领导干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二)监督能力还有所欠缺。部分派驻纪检监察组编制人员未到位,面对综合监督单位庞大的组织架构、复杂的人员组成、棘手的具体问题,现有监督力量很难覆盖到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存在监督不平衡的问题。派驻干部大都是业3务口转岗,知识结构单一,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知识储备少,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经验不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督方式方法把握不准,缺乏精准监督的能力,尤其在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工作质量不高,执纪监督能力与履职要求还存在差距。

  (三)监督方式还不够丰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是“监督的再监督”,但是在工作实践中,配套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可用的监督手段较少,方式方法多停留在参加(列席)会议、谈心谈话以及程序监督层面,对被监督单位审批、执法等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多是被动地依靠谈心谈话、信访举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造成有劲使不上、执纪浮在表面现象。

  (四)监督重点还不够明晰。目前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监督覆盖多个单位,监督内容涉及范围点多面广,对一些“三重一大”事项掌握信息少,不能充分发表意见,使监督流于形式。此外,各被监督单位业务不同,工作侧重点不同,纪检监察组难以掌握全面情况,对“关键少数”、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要事项的风险点掐得不准,难以有效提升监督效能。

  (五)管理机制还不够顺畅。派驻纪检监察组虽然业务工作和干部考核由上级派出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但派驻纪检监察组长作为驻在单位党委(组)班子成员,一定程度上制4约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派驻监督腰杆不硬、底气不足,容易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提升派驻机构监督质效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派出机关应从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强化业务培训、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入手,做实做强派驻机构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

  (一)优化资源配置,夯实监督底气。综合考虑管理幅度和监督跨度,积极优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组织结构、干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业广泛、精干合理、能够高效履职的派驻干部队伍。一是严把“入口关”。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对新调入干部的工作纪实、工作作风、廉政情况进行客观地摸排了解,对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做到“逢进必审”,坚持“逢调必谈”,选优配强派驻干部队伍。二是优化队伍结构。拓宽干部引进视野渠道,引进熟悉中文、审查调查、法律法规、财政金融、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年轻人才充实到派驻机构,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保障派驻机构法律、金融、财会等专业人员比重。三是注重“以老带新”。采取“一帮一”结对子方式,业务“老骨干”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传授工作技能,带动“新干部”履职尽责,增强派驻监督整体实效。四是发挥派出机关后盾作用。加强5对派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打通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委机关内部的干部交流、培养、晋升渠道,增强派驻干部对派出机关的归属感。

  (二)创新监督方式,抓住监督切口。从厘清派驻权限入手,全方位、多角度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能。一是畅通监督渠道。注重摸清底数,掌握驻在部门监督对象机构、编制、党员干部职工监察对象情况和职责权限;通过谈心谈话、参加会议、文件把关、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审查调查、巡察、审计移交、媒体舆情等多种渠道,主动监督,发现问题。二是加强协调联动。注重“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监督,与组织部门联合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注重选人用人监督,参与驻在部门选人用人全过程,重点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注重协调联动监督,积极争取派驻部门党组织的有力支持,协调纪委、信访、财政、审计、巡察、以及信息技术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攥紧监督“拳头”。三是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发现问题整改监督,切实做好巡察、专项治理、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工作。注重开展高频次的明察暗访,将“探头”聚焦到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部位;注重信息化科技化监督,探索开展“互联网+”监督模式、“大数据”监督手段等,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三)突出监督重点,把准监督关键。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前沿的监督触角,直接牵住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牛鼻子”的部门,要着力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一是抓实日常监督。努力做到“四个零”:纪律教育零死角,坚持新任职科级干部集体廉政谈话、参加重大任务行前谈话、干部遇到困难关心谈话、重要节点提醒谈话等,把纪律教育提醒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化解苗头零遗漏,认真总结梳理、加强分析研判,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和事,主动提醒,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监督建议;线索处置零差错,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纪法条文,不断提高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水平;违纪问题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意欲破纪者在带电高压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二是着力重点监督。重点关注“三类人群”:重要岗位的关键少数,重点是被监督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具有人财物管理权和协调权、建议权的人员;长期在外工作的干部,主要是援派、挂职干部和长期在外参加专项工作、学习培训的干部,这些干部本单位不易监督,工作地不敢或不愿监督,易出现监督盲区;历练不够的年轻干部,这些干部因缺乏党内政治生活的洗礼,如果在日常交往中把持不住,容易迷失方向。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监督能力。坚持把解决不愿履职、不会履职问题作为重点,建立培训机制,组织集中培训、定期轮训,加强派驻监督能力建设。一是从培训形式上,通过组织重要法规政策文件解读、派驻工作做法经验交流、工作实务分类辅导、专题领域互动学习等形式,使派驻人员在思维碰撞中提升派驻监督工作创新力。二是从培训内容上,通过组织开展财务、审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专题培训等途径,熟悉相关工作流程,拓宽业务知识面,了解禁止性事项和负面清单,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的放矢;三是从培训重点上,侧重掌握并熟练运用监督发现问题线索路径方法,为派驻监督发力充电蓄势。

  (五)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履职尽责。从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日常运行管理、干部管理等方面着手,按照“成熟一批、出台一批”的思路,陆续出台派驻监督工作制度,构建派驻机构制度体系,为履行职责提供操作指南。一是在监督执纪方面,健全完善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进一步细化监督程序,明确监督内容,做到监督有据可依,同时为党委(党组)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模式。二是在日常运行管理方面,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明确监督责任落实主体,督促派驻人员充分认清角色定位,增强监督责任意识。重点加强派驻监督亮点工作考核,督促探索形成更加丰富可行的监督方式。按照派驻机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权限,将建议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对被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内容,让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抓手紧盯“三重一大”事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真正发挥派驻机构一线“探头”作用,同时引导被监督单位增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和主动接受派驻监督意识。三是在干部管理方面,紧扣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制定问责机制,着力解决派驻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职,有失职渎职行为、被监督单位出现集中腐败问题的严肃问责,督促派驻人员保持“争先锋、做表率、强担当”的精气神,以自我革命精神找差距、补短板,更好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质效。

篇六: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发挥“探头”作用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隨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了结构性改变,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派驻监督工作,是规范审判权力运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本文拟对新形势下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发挥“探头”作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探头”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一是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存在矛盾。现行政策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但派驻机构负责人同时担任驻在单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必须接受驻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派驻机构负责人在班子中不好定位,对驻在单位班子的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难以开展。特别是单独派驻法院的派驻机构,派驻负责人比法院院长低两个职级,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小牛拉大车”式的监督存在着监督困难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二是驻在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在派驻机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驻在单位观念未更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严重制约派驻机构职能转变和监督责任的履行。派

  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为单独派驻,这种现象就更为明显。法院系统内设监察室(目前尚未撤销),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分管,一般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工作,都交由派驻机构负责人统筹协调或牵头安排,最后统筹或牵头都变成了具体承办,派驻机构陷入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中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实际上等同于法院的“内设机构”,“派”的权威未能充分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混淆不清,出现了自己监督检查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三转”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底气不足。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的办公经费虽然在法院单列,但任何一项开支均需法院领导审批,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保障依赖于法院,工资、福利待遇由法院发放,享受法院行政序列人员的司法绩效考核奖金,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次与法院存在“命运共同体”现象。派驻干部虽由纪委监委实施年度考核,但民主测评仍由法院干警打分,实际仍属派出机关和驻在部门双重考核。派驻法院干部的切身利益受到法院的掌控和制约,容易监督腰杆不硬、履职底气不足,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弱化了派驻监督的作用。

  四是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和实时监督不够。随着司法体

  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了改变,司改后员额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发生廉政风险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轨道相对封闭”,在新型审判形势下,派驻机构从纪律角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和实时监督不够,监督触角不够深入,难以改变发现问题滞后和被动事后追责的现状。

  五是派驻干部业务不熟难以保障监督质量。目前派驻法院人员大都未配备到位,有的即使配备了人员,也基本是原法院工作人员转岗。司改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均配置在审判一线,转岗至纪检监察岗位的大都没有法律执业资格,法律业务能力“打折扣”,对违法审判行为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纪委监委选派的人员法律专业素养更低,甚至因为是“门外汉”而对违法审判行为“视而不见”。人员配备不足、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欠缺是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目前的现状。“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监督者不具备相应的监督水平,监督就形同虚设,缺乏威慑作用。

  二、增强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实效的思考和建议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2018年10月份,中

  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省市区级纪委监委应按照《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派驻纪机构与驻在单位党委(党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发现驻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纪委监委要直接约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撑腰。

  二是明确职责定位,回归主业主责。在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关系的基础上,法院党组应当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同时加强院政治部和院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建设,督促具体承办、落实主体责任相应的工作;派驻法院机构应当回归主责主业,将属于主体责任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抽出身、腾出手,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同时,理清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的关系,做到监督而不代替、协助而不包揽,彻底剥离“裁判员”、“运动员’’。

  三是深化派驻改革,增强监督底气。参照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

  大派驻机构改革力度。结合监察官等级制度实施,将派驻干部纳入监察官序列,并将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统一收归至派出机关,剥除派驻干部与驻在单位的利益关系,消除派驻干部的思想顾虑,增强派驻干部的监督底气。同时,打通派驻干部和

  委机关干部的交流、培养、晋升渠道,实行委机关和派驻干部“一盘棋”统一管理,改变“在驻在单位是外人,有‘娘’找不到‘家’”两边都够不着的尴尬局面,增强派驻干部对派出机关的归属感,充分调动派驻干部的积极性。

  四是加强实时监督,提升监督实效。派驻机构要改变单纯从纪律角度对审判权力实行监督的模式,主动作为,瞪大眼睛,提高“嗅觉”灵敏度,对审判权力运行实行同步监督和实时监督。一方面,要通过法院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改变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的惯式,拓展延伸监督触角,使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改变发现问题滞后、被动事后追责的现状。同时,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针对法院干警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函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五是提升业务素质,配齐配强人员。对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来说,监督需要多视角、全方位,既要监督好法

  院的“三重一大”事项,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的运行。法院审判权力分散在各业务庭和审判人员手中,贯穿于审判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为防止“稻草人”现象,派驻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须配齐配强,要注重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特别是法律专业素质。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纪检监察、法律、审计、财务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支持派驻干部参加审判业务培训,改变派驻干部“门外汉”现象,增强派驻干部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篇七: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派驻纪检监察组任务初定不清、把关紧急程度不高,导致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不够积极主动,对实际情况掌握不清楚;

  2.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存在着缺乏合作和分工不合理的问题;

  3.派驻纪检监察组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关物资,阻碍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4.派驻纪检监察组把关不力,缺乏监督检查,导致很多纪律失范行为的出现;

  5.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不能很好地负责问责,易逃避责任,缺乏责任感;

  建议:

  1.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任务,加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查机制;

  2.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的联系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3.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把关工作加以注重,组织定期针对性的检查;

  4.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责任心和执行能力;

  5.增加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经费投入,购置必要设备,提升检查质量。

篇八: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纪检监察统管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纪检监察统管派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统管派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落实“三转”方面,存在认识上有误区、落实上有困惑、能力上有差距等问题。一是在认识上有误区。有个别纪工委干部认为,如果仅仅只做一些监督、办案工作,会得工作单一,不自觉地参与了一些本就由职能部门落实的工作,充当“前锋”和“挡箭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不主动接受新鲜事物,不愿与时俱进,满足于“老瓶装新酒”,习惯于被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邀请,参与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内的日常监督。二是在如何落实上有困惑。这主要是在转方式方面的困惑。由于没有指导性、约束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导方案,监督范围还不十分明确,基层一些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营商环境治理等,仍是纪工委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所以,基层派驻统管机构对于如何转方式,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在监督的内容、强度、深度与广度等方面,把握不好“度”。三是执纪办案、监督问责的能力上与反腐败要求有差距。基层派驻统管机构纪委人才偏少,缺乏查办案件的基本素养和经验,难于适应强化监督检查、办案工作的需要。

  (二)监督工作有待深入。从统管派驻工作的实践来看,纪工委、监察分局虽然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但监督工作往往很难深入开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资源不足。“一对多”的监督方式往往会造成监督主体的资源不足,从而很难对所单位进行深入、全面的监督,也会导致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二是疲劳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所监督的单位相对固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主体往往会形成一定的监督“疲劳效应”,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三是缺乏主动。少数纪工委、监察分局存在“等、靠、闲”的现象,日常监督不到位,只有检查任务下来后才配合检查,影响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使纪工委、监察分局难以围绕所单位的职能职责,对制度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违反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监督。就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单位对“三重一大”项涉及的资金额度、决策分类、事项等级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是否属于“三重一大”的范畴难以界定。由于各单位性质、职能不同,从监管层面上看,纪工委、监察分局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评判。

  二、推进和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统管派驻机构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引导统管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上级纪委对纪检监察机关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认识“三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做到真转、实转,切实转出成效。

  (二)加强顶层相关制度设计。为更好地落实监督责任和“三转”要求,需要上级纪委制定要求严格、自由裁量空间小、可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规定,使基层派驻统管机构在落实“三转”过程中能有所遵循,进一步明确“干什么、怎么干”,增强落实监督责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转变监督思维,提升监督效果。一是变“全面”为“重点”。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纪工委、监察分局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单位,对一些投资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对“一把手”和审批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重点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人事安排、“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执行实行重点监督。二是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监督的主体,要积极监督、主动作为,对所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了解,摸清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培养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实现“固定”与“灵活”相统一。为避免纪工委、监察分局长期监督固定单位而形成的“疲劳监督”,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适时打破固定的监督模式。一方面基本的、常规的监督检查工作仍由固定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来完成;另一方面临时性的工作任务可适当地进行交叉监督检查,以保证监督检查的效果。四是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纪工委、监察分局作为监督的主体,既要做好监督的工作,又要始终保持接受监督的意识,严防“灯下黑”,打造过硬队伍。

  .下列温度最接近23℃的是.人体的正常体温.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A.120℃B.100℃C.90℃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第一节物态变化与温度.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100℃.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__态和__气__态。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时、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__,最低气温是-2℃__,一天的温差为_7℃__,平均气温是__1.25℃。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冰的上表面为-10℃,下表面是℃.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米,直径10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490℃,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把它放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__。第四节

  地球上的水循.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霜、雾、白气.霜、露、白气.露、雾、白气.露、雾、冰.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深秋

篇九: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议派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今年初,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XX市纪委的要求,XXX市开展了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市纪委成立派出了19个纪检组,70多名纪检干部,实现了对全市68家市直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半年多时间过去了,派驻纪检组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都已趋于稳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日渐显现。但受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着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纪检派驻工作,派驻第九纪检组通过回顾改革后一段时间自身工作运行开展情况,并结合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当前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管中窥豹,希望能为上级决策提供一定参考。

  一、派驻机构工作开展现状

  今年来派驻纪检组开展的主要工作有:1、参加、列席驻在单位重大班子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2、开展涉纪信访的受理、核实;3、督促指导驻在单位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规章制

  度,并督促检查落实;4、开展作风效能和正风肃纪检查;5、联合驻在单位加强廉政教育,积极开展拉袖子谈话工作;6、参与市委开展的市直机关专项巡察活动。

  总体来讲,实行统一派驻以来,纪检监察工作比原来没有派驻时有很大进步:

  一是角色转变及时到位。随着“三转”的深入推进,各驻在部门对纪委专职主责主业的认识也日益明朗,派驻纪检组干部均不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能够认清自我角色,迅速摆正位置,直接协调、指导、帮助、监督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执纪监督的业务、力量和层次都更为“专业化”。

  二是执纪监督更加积极主动。改革后,派驻组纪检干部无论从工作关系上还是从人际关系上都更加的独立超脱,实现了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分离,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责任并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单位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现象的发生能够做到有效防范。

  三是重点监督的成效进一步显现。派驻体制改革明确了责任主体,增强了监督主体,监督工作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对权力运行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持续加大。如,派驻第九组自成立以来,积极参加驻在单位重要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开展监督,严

  把干部使用的廉政审核关,坚持推进民主集中原则,建立科学决策体系,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纪、依规。同时,执纪力度进一步加强,今年来累计共约谈戒勉干部25人次,建议驻在单位问责处理5人。在配合市委市直单位专项巡察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共协助专项巡察组发现各类问题22项,督促整改8项,问责干部2人。

  四是驻在单位廉政意识明显提高。体制转变后,驻在单位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诸如公务接待、财务支出等方面更加地谨慎小心;遇到单位人员红白喜事、迎来送往等情况能够主动对比制度要求;更加注重纪委方面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对工作人员廉政行为的管理;思想上更加警惕、行动上更加谨慎,能够在决策之前,主动用党纪国法这把“戒尺”比一比量一量,廉政意识较以往有了明显增强。

  二、派驻机构有效履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是“派”的管理体系尚未完善。为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发了不少文件规定,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但现行的统一管理,更多的是明确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派驻机构履职的体制机制、规章程序、考核奖惩、干部晋升发展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和配套。

  1.体制机制未理顺,管理不到位。

  改革后,市纪委对派驻机构的编制实行了统一管理,其他相关体制机制未与驻在单位完全脱钩。一方面,保障覆盖不全面。派驻机构的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吃一锅饭”,这种依附关系使得派驻机构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时缺乏底气和勇气,出现“嘴软、手短”等尴尬情况。另一方面,人事管理不彻底。派驻干部平时工作、考勤都在驻在单位,遵守驻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游离于纪委的人事管理体系之外。纪委很难掌握派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情况,客观上限制了派驻纪检干部的成长、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纪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规章配套相对滞后,细化不够。

  派驻机构工作规范、纪检监察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未到位,导致派驻纪检组对监督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如派驻机构可以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但监督调查的权限、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没有操作层面上的刚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能否银行查账?能否到第三方调取监控录像证据?再如,纪检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组会议,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过程中,纪检

  组长如果提出异议,是一票否决?保留意见?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相关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3.缺乏外部联系纽带,衔接不畅。

  改革后,派驻纪检组是市纪委的派出机构,履行的是纪委的相关职能职责,纪委干部室负责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各联系纪检室负责业务指导,相对来说工作衔接起来还算顺畅。但在其他方面,如市级派驻纪检组如何对县级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指导、协调、沟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派驻纪检组驻在各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的业务内容都不一样。在具体监督工作开展的侧重点上,市级机构对县级机构的纵向指导肯定是更有针对性,专业更加对口。但目前来说,这一块仍是空白。其次,派驻机构与委局机关各室、所联系单位之间工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理顺,职责的划分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另外,各个派驻组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联系比较合适,没有可直接借鉴的规定或依据,平时遇到某些工作上的问题,都是相熟的组长之间私下沟通交流,工作中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二是“驻”的融入度不深。派驻改革的初衷就是把纪检监察干部“渗透”到驻在单位中去,通过近距离、全天候、无缝隙地接触驻在单位各方面的人和事,实现监督效果的提升。但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发现,融入驻在单位,全面掌握其党风廉政执行情况并没有那么容易。

  1.同体监督尺度较难把握。

  在目前新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对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开展执纪监督有一定难度。作为纪检组负责人,应该全面监督驻在单位的各项工作,对驻在单位主要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长作为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又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副职领导,只是参加班子领导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事前做一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和工作结束后,纪检组长主观上不好去监督过问,因为作为同一个班子成员,不停地过问其他成员的工作,会造成班子成员误解,导致班子内部矛盾加大。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很难找准与所派驻的部门或单位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对自身主管、协管、参与、监督的工作职责感到界限模糊,难以做到把握准确。目前只能是开展一些粗框架的、日常性的工作,很难深入去履行监督职能。

  2.监督渠道单一不畅,信息获取有限。

  派驻纪检组实行集中办公,有利于独立开展监督,但相对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客观上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从监督渠道上看,纪检组在日常工作中很少与被监督单位的具体业务科室发生交集,只能通过参与会议或者从他人闲聊时才可以了解到一些工作情况;从监督方式上看,主要通过正风肃纪等日常工作作风的监督和信访举报件的查办进行,还未开展更深入有效的监督工作。派驻机构获取信

  息的来源渠道不多,对市委市政府交待被监督单位的一些重要工作部署,临时性、突发性工作任务了解不及时,不仅不适应全市整体工作节奏,更不利于做一些事前监督。派出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小,造成监督难、难监督,监督的实效性差。

  3.少数被监督单位认识不到位,消极抵触。

  少数被监督单位领导重视和支持派驻纪检组工作力度不够、认识不到位,主观上有不愿意接受监督、逃避监督的情况。派驻纪检组与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还缺乏经常性、持久性、制度性。个别部门单位领导主观上认为派出机构是市纪委、监察局专门派来“盯梢”的,有抵触和提防心理,有些重大问题商议没有及时通知纪检组,一定程度影响了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的发挥。个别部门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忽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缺乏长期做好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给派驻纪检组正常开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是由原来各单位从事监察的干部和一部分来自其他岗位的干部组成,在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各方面与纪委机关专业的纪检干部有明显的差距。此外,由于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派驻干部前途出路不明,带来工作不安心、士气不振等问题,队伍的整体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1.认识不到位,存在惯性思维。

  虽然“三转”和“两个责任”明确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但是由于派驻机构长期负责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具体事务,行为定势、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对纪委的归属感不强,对自己“归谁领导、对谁负责”认识不清、立场不明。有的虽然明白自己的角色,但有畏难情绪,拉不下面子,撕不开脸皮,顾虑重重,担心建议和意见提多了,会伤害和气,不利于团结;工作开展多了,怕增加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负担,影响业务工作。一些派驻纪检干部习惯于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创新精神。因而,认识不到位,工作的开展也就打不开局面

  2.业务素质不过硬,监察能力不足。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干部的能力素质要求很高。从实际工作运行来看,派驻纪检组干部队伍素质距离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纪律审查专业知识欠缺。派驻干部来自“五湖四海”,很多是这条线上的新兵,从前没有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经历,缺少纪律审查相关专业知识,加上培训机会少,派驻机构自身传帮带能力较弱,导致业务能力提升慢,履职能力欠缺。二是融入不深,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相对驻在部门而言,是门外汉,业务知识先天不足,要达到全面熟悉、掌

  握的程度,还需要时间积累。三是实战能力不足。对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有的派驻干部还不懂得如何查办,甚至办案程序也不是很了解。受理信访问题只是简单地询问了解情况而已,面对“快查快结、快进快出”等纪律审查新要求有些力不从心。

  3.晋升轮岗渠道窄,队伍活力不足。

  目前,纪委对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使用、轮岗、晋升还没有出台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划,派驻干部对自身将来的发展看不到出路,容易造成精神不振,士气低下,缺乏活力。首先,派驻干部交流出口不畅。体内循环机会少,体外循环更难。在一个单位工作久了,缺乏学习的动力,容易产生惰性和暮气,对个人成长进步不利。我国是人情社会,一个部门呆久了,还容易形成人情圈,陷入关系网,监督拉不开情面,对工作也十分不利。其次,进步成长受限。派驻机构点多人广,远离机关,派驻干部难以进入纪委领导和组织部的视线。而驻在部门又认为派驻干部是纪委管理的干部,是“外人”。这样使派驻干部在派出机关与驻在部门之间处于“两边都够不着”的尴尬境地,成长进步受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

  三、加强派驻机构有效履职的对策与建议

  派驻监督是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派驻机构建

  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寄予厚望。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加强上层设计,细化制度配套,确保派驻监督作用更好发挥。

  根据改革的要求和派驻机构目前的现状,市委、市纪委应强化上层设计,制度配套、完善机制、细化规定。一是要明确和完善工作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等,切实解决责任不清、任务分工不明、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边界,确保各司其职。二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监督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和作风问题沟通、干预等一系列监督机制,强化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三是细化重大事项参与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应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四是要重视和巩固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建议市纪委对派驻机构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年度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努力走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最后“一站路”,真正让派驻人员监督无后顾之忧。

  2.聚焦纪检主业,创新监督方式,确保派驻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一要注重建立重点监督和导向监督方式。哪个部门有权力,监督的重点就放哪里;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行使到哪里;违纪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探索和把握权力运行带来腐败问题发生的规律、特征,督促驻在部门制定措施加以防范。二要注重突出“借力”和“深度”监督。要建立完善同被监督单位内部纪检业务科室的沟通联系和协同办公机制,并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组织的作用,用专业人员的“眼和脑”,弥补派驻干部因不熟悉业务,看不清腐败“路子”、拿不准防控措施的短板。通过业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通过监督决策者、管理者和监管者,实现“监督的再监督”,确保派驻机构配合不迎合、到位不错位、融入不陷入、协助不替代。三要注重书式记录、台账的监督。要注重及时收集驻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部署总结、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会议记录、“三重一大”研究决策、廉政教育及廉政风险防控等记录、台账,通过不定期检查台账等方式,查找发现问题,督促驻在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3.推进队伍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派驻干部的能力水平。

  一是要提升履职能力。派驻干部要熟悉了解驻在部门的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弄清驻在部门廉政风险表现形式,以便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前端;市纪委要区分不同驻在部门的行业特点,突出各自的侧重点,分类开展多元化的教育培训;定期组

  织派驻干部到机关挂职锻炼,参与纪律审查工作,提高实战能力。二是要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学习。市纪委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各个派驻机构之间应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搭建互相学习参考、互相了解提供平台。三是要开展以案代训,提高实战能力。市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计划地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与办案工作,由经验丰富的同志传帮带,切实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办案实战能力。四是要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和交流机制。市纪委要健全派驻干部管理制度,明确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打通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其他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同时要实行优胜劣汰,对不能胜任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出队伍,激发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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