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9篇)

篇一: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注销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多篇

  企业培训是企业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培训是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投资;企业培训是企业发展的支柱,是企业挖掘本身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员工自身素质,促进员工个人发展的珍贵福利。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培训的重要性,并且相当多的企业已经开展了一些培训。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企业培训工作开展还相当不够,企业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企业培训的作用还尚未完全发挥。

  一、当前企业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滞后。部分企业管理者由于认识上的不足,认为培训是一种浪费,而更乐于花费金钱购买原料、设备、技术。还有一部分管理者认为培训会影响正常的生产,而且由于国内就业压力比较大,人才市场供过于求,因而忽视培训。这种认识上的缺失,必然造成培训机制的不健全,缺乏组织机构和专项的安排。而一些员工也不重视培训,认为自己已经能胜任本职工作,搞培训完全是走过场。如此一来,企业培训便成为空头支票,可能搞起来轰轰烈烈,实际上却没有效果。

  2.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具体表现在缺乏培训目标,没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合适,培训方法单一。一些企业由于缺乏专门培训部门,因此培训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职工参加培训后可能会没有机会将培训所学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造成学无所用,因此职工的积极性也不高。另外,在培

  训过程中,一旦与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冲突,培训常会被取消,培训的效果便可想而知。同时,受学历教育影响,企业更重视取证培训,没有将培训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紧密地结合起来,企业往往支持职工去读工程硕士、MBA等,但缺乏岗位培训或者技能培训。培训方式上,企业内部培训采取讲座或手把手的师带徒传授技能的方式,即使培训者虽竭尽所能,受训者却缺乏兴趣,一片模糊,效果很不理想。

  3.缺乏效果评估与反馈。一般企业培训过程中没有严格的考评制度,培训一旦开始就很少有人过问,培训对象便有机会躲避培训,使培训变成了休假。此外,缺乏完善的评估机制,评估仅仅停留在培训过后的一个简单考试或者是培训合格证书,而不去考察在实际工作中的效果如何。培训结束后缺少必要的反馈,不重视员工对于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培训的实际效果把握不足,良好的反馈能使企业的培训工作更具目的性和实用性。

  二、解决方案

  企业培训的出发点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并且培训活动的成本通常比较高,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如何设计与组织培训活动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设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级组织积极落实的人才培养工作的格局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培训格局;构建以需求为导向,以理论基础、战略思维、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优化配置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1.转变观念,重视人力资源投资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

  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管理者要清醒认识到人才对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改变落后的培训理念,积极搞好企业的培训工作。一个运行良好的企业应该有相对稳定的团队,而培训不仅仅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提高组织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企业在使用员工劳动力的同时,也要为员工的长远发展着想,这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向员工灌输终身学习的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存竞争日益激烈,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必将被时代所淘汰。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营造积极学习的氛围,使尊重人才、渴望成才蔚然成风。

  2.建立培训机制,确保企业培训效果。企业培训是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导向,以提高企业绩效为目的的一项系统性工程。企业培训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培训对象应来自企业各个部门,培训内容涵盖管理、技术、技能、营销和文化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目标,对员工进行分层次的系统培训。对于高级管理者要重点学习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方式、财务管理和投资战略、企业竞争等方面,培养一批战略型高级管理人才;而对于技能型人员队伍,则着重进行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企业基层人员的业务能力。在制定培训计划时,要具体确定培训项目的形式、学制、课程大纲、参考资料、培训教师、教学方法等,同时还要考虑员工的现有水平、技术发展的趋势、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合理的选择培训内容是确保培训有效的关键因素。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大大加快,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也将面临空前激烈的竞争压力,在企业的生产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培训内容一定要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但注重针对性,而且要有前瞻性。培训的内容应着重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观念倾斜,为企业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服务,为开拓市场服务,为新型管理模式服务。在对企业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引导员工围绕企业的共同远景去设计个人的职业发展生涯,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创新培训方式,营造愉快培训氛围。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有利于增强培训效果。国外有一些良好的培训形式,如源于日本的“魔鬼训练法”、产生于欧美的“拓展训练”等等。这些培训方式和理念,在张扬个性、激励斗志、培养团队意识,发挥潜在能力等方面各具特色。国内企业培训者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培训方式和理念的基础上,要开动脑筋,敢于创新,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情绪,让学员主动地思考、参与。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教学、电视教学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扩大培训信息量,尽可能采用多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实用、高效的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将培训与员工的职务、职称升迁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培训、考核、聘用、晋升、薪酬福利一体化的用人机制。企业员工的每一次提升,都须经过相应等级的培训,而每一项培训,都是为学习者的进一步发展做准备。把参与培训的员工纳入到企业人才库,以便适时提拔和任用,以激发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明确自己的发展定位,激励不同层次的人才向更高层次努力,使员工成才通道清晰。进而对关键岗位和中层以上的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的设计,通过职业生涯规划体系,有效甄选人才,激励和留住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建立评估体系。在企业培训过程中和结束后,应该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或检查,找出培训中的问题以及受训者的收获与提高,归纳出经

  验与教训,发现新的培训需求。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要考虑参训人员的反应、知识标准、行为标准、成果转化等方面。培训评估内容包括对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方式与方法的操作性,培训员工工作绩效的对比性等,帮助员工进行知识、理念的更新和积累,技能的进一步提高;通过整理、建立培训评估记录形成培训档案,作为以后培训工作的参照。培训中了解培训方和受训者的需求,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提供培训信息,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合理修正受训计划;合理安排受训员工的时间,尽量减少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可以组织受训员工座谈,交流学习情况,了解学员对课程的满意度;组织问卷调查和相关测试,了解学员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运用访谈、案例分析,了解学员对于所学知识、技能的应用程度和其绩效的改进情况。

  三、结语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培训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的地位将会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建立健全企业培训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力。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瞄准市场、抓住时机,改变培训观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开展企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不竭的动力。

篇二: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推进企业快速注销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措施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和创新,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注销。然而,当前推进企业快速注销也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例如注销流程复杂、时间长、成本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从而加速注销过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注销流程复杂

  在当前,企业注销有许多文件和手续需要办理,这使得注销的流程变得非常复杂。甚至有时候,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联系多个部门才能完成所有的手续。这不仅耗费了企业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而且也增加了注销难度,让企业感到头痛。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一方面,政府可以简化注销流程,减少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文件。此外,政府也可以推出一些线上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快速办理注销手续,从而减少耗费的时间。

  二、时间长

  注销一家企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这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政府审批环节,时间的延长会导

  致企业日益承受着审批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注销过程的困难度。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快审批速度。政府可以优化审批流程,并且增加审批人员的数量,从而提高审批效率。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引入一些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加速数据的处理和审批过程,使注销过程更加高效和便捷。

  三、成本高

  注销过程还涉及到一些成本,如企业的税金、欠款和人员福利等问题。这些成本可能是企业注销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想要推进注销,我们必须寻找缩减成本的办法。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鼓励企业进行注销。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税收减免、人员转移等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通过一些市场机制来解决所有成本问题。

  总之,当前推动企业快速注销需要克服许多困难。要想解决这些难题,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这样才能够使国家的企业改革事业更加稳定、持久和有序发展。

篇三: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的问题及对策陶琳摘要:企业的建立到解散会经过税务部门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一系列税务活动。目前的企业在税务注销清算中要涉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和税务流程的办理。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关键词:税务注销;问题;对策一、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对注销程序执行不当注销是纳税人中止纳税义务必须经过的程序,但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这样的意识,部分企业在进行注销时的程序和手续也是不规范的。有的企业由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不善造成破产,属于被动式中止经营活动。在企业宣告解散时,并没有落实税务的注销程序,甚至没有将企业解散情况通知税务部门。有的企业在进行注销清算时也不能够合理的清算自身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提供规范的清算报告,在对一些账务的处理上也存在模棱两可的现象。这会使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的注销程序时难以估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不能很好的计算相关税费的缴纳。也会给税务机关留下偷逃税款的嫌疑,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清算过程中产生疑问时,有权让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重新树立注销的流程,这会延长企业注销程序的所用时间,影响注销的进行。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停止经营后都忙于寻找新的生意,谋求其他的生路而不会理会原企业,对注销程序也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这种不配合的做法会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多的困难。2.缺少专业的处理企业注销方面的人才部分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中小型企业,在人员的配置上是不够全面的。往往存在统一会计分管企业多项财务工作的现象,而许多会计在处理企业相关工作时是缺乏经验的,甚至并未经历过企业的结散注销。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经历解散、关停、转让等情况时没有及时向税务部门告知情况并开启注销程序的意识。由于企业的注销要经历大量的财务数据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各种税款的缴纳、以往欠税或滞纳金的补缴和相关文件的草拟,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而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具备同时处理多项业务的能力。财务人员在对税收知识的掌握上也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审核,这会让企业在进行注销的时候经历很多弯路,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要求。在企业经历解散注销时,会计人员的工作往往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的完成,而不会设身处地为企业的所有者合理筹划税务,不能主动为企业节省税款,减少税收负担。3.税收政策指导性差税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致性,但在各个地方的相关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各地在处理企业注销流程是,税务机关会设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条件约束,所需提供的资料、经历的手续流程都各有不同。在企业面临注销时,很难获得当地的税收政策,不能完整当地在税务注销中设定的条款。税法要求纳税人在中止纳税义务时办结税务注销登记程序,但对于逾期未办结或解散后找不到的纳税人,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具体规程作为参考,通常的处罚方式和相关的金额都会设置一个区间,而不是制定一个额度,具体力度要有税收管理员衡量具体情况而决定,执法力现行资源税改革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白晓荣摘要:现行资源税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本身应有的功能,还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2011年的资源税改革是中央对西部地区再掀起西部大开发高潮的重大举措,西部地区经济应紧紧抓住资源税改革的机遇,发挥其积极影响,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键词:资源税改革;西部地区;积极影响;消极影响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建立资源税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充分体现资源有偿开发的原则,抑制环境污染,在西方国家,资源税属于绿色生态税收的范畴。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对地方经济作用有限,尤其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12年底,西部地区经济总量超过11万亿元,虽然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但同时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西部地区进入了各种环境与生态危机频发的阶段。因此,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税款的退回。保障注销前在企业账务上的清理,保留相关凭证,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账务进行检查。2.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想要解决企业在税务注销清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企业必须通过完善自身入手。企业的负责人应带头树立起依法纳税、依法办税的意识。加强与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管理员的沟通。及时从基层税务管理员那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按时申报、足额纳税。在税收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查账时,要大力配合,有问必答,如实回答。紧跟政策,调整公司经营方案。在日常经营中企业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方便随时提取企业的纳税数据和经营数据。方便在企业进行注销的时候进行电子化的账务结转,而不是过度的依赖人力。企业要在日常严格处理账务工作,做到账实的一致,保留原始档案,方便稽查部门的检查。在注销前要将注销程序前移,提前清晰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各类坏账,缴纳当月的税款,为注销做好账务上的准备,不在自身账务处理上耽误企业注销的时间。3.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适当引入外部机构企业雇佣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是专业的、业务水平发和利用,实现西部地区经济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必须对现行资源税进行改革和完善。辜珩(2011)资源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平衡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利益。Dasgupta利用霍特林模型对资源税进行研究,结果表明资源的消耗速度与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成同方向变化,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资源税政策,来控制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进而对资源的消耗速度起到影响。Hung等运用动态霍特林模型对资源的征收方式进行了研究,认为从价定率征收由于从量定额征收,原因是从价定率方式能带来更多福利。席卫群(2009)认为资源税改革,即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在短期内会造成物价上涨,使资源开采企合格的,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对于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的职位还应具备会计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企业面临注销前,财务会计人员应提前与包括工

篇四: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

  注销税务登记是对纳税人管理的最终环节,也是纳税人申请中止纳税义务的必须程序,担负着税收“守门员”的重任。但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实践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不明确,操作规程的不完善,时而引发一系列涉税问题,成为税务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现状

  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也造成了新办企业和注销企业数量的逐年上升,这就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目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流程为:纳税人提出注销申请→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五个程序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程序。

  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

  目前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改制等情形;二是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三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四是纳税人长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躲避债务或偷逃税收;五是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种类型应特别重视,该类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税收征管,偷逃国家税收,此类企业的注销存在着较大的涉税风险和执法隐患。

  二、目前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管理缺位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终结,但现有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仅就注销税务登记进行了概念性描述,对具体细节工作还缺乏明文规定,如注销检查的具体年限、具体实施检查的部门、如何进行注销检查等方面未做具体规定和明确,不利于基层执法。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部分税法遵从度不高的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时,主动前来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的寥寥无几,甚至个别企业实际上已停业许久,代账会计却仍按

  月进行零申报,造成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象。此外,在注销检查中,一旦涉及查实要补税的问题,企业往往就再也无法联系了,自动消亡而造成走逃户,而对于此类企业,税务机关缺少有力的追究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下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这就无形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从税务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非正常户管理成了走逃户的避风港。

  2、注销清算不规范形成执法隐患

  尽管目前对涉及到企业注销清算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却差强人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部分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对相关资产故意不作处理,税务人员由于缺乏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确定其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部分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清算,但不请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采用原值进行资产计量,造成最后清算所得为零,造成税款流失。

  3、注销检查不到位影响征管质量

  在目前的注销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普遍存在重检查程序轻检查内容的现象,即满足于对征管系统工作事项流程的终审完结,而忽视对企业具体经营状况,如货物交易、往来账款、存货等真实性的详实核查,检查中有依经验和感觉判断的现象,联动开展检查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部分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薄弱,综合素质不高,使得注销检查工作往往浮于表面,很难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三、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措施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针对注销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提高注销管理工作质量。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注销程序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统一规范注销管理办法。在现有税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统一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注销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细节问题,填补政策上的空缺,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科学的注销管理体系。

  二是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文书。税务机关除按规定收缴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领簿等税务证件外,还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董事会或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者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等,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真实性。

  2、加大检查力度筑牢注销关口防范税款流失可能

  一是建立注销检查前置程序,将注销检查纳入日常检查范畴。税务人员以审计式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销企业存货是否属实、资金流向是否正常等行为,防止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大力打击违法者。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按规定追缴所欠税款,收缴所领购的发票。即使企业不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仍可以对其实施此项行政处罚。

  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能力。加强财务、税收、法律方面更新知识学习,提高综合分析的能力,以适应注销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3、建立登记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一是建立注销企业管理台账。台账中详细记录注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纳税情况、注销原因、存货情况等重要内容,以备后续管理所需。

  二是建立注销企业巡查制度。定期对注销企业进行复查,监控企业是否存在在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而是继续经营的行为,杜绝虚假注销现象的发生。

  三是重点关注企业存货去向。对企业注销时确实无法进行处理的存货进行跟踪管理,待企业实际处理时再将相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4、健全联动网络利用共享信息健全税收执法保障

  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长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漏征漏管户,追查失踪户,跟踪注销户。对于与已注销企业存在实质性关联关系的新办企业,应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防范执法风险。同时,建立公告制度,对长期不申报的非正常户进行公告注销,对虚假注销、有重大偷骗逃税行为而注销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亮相,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增长和税收增长的良性互动。

篇五: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企业注销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一:难防范恶意注销风险。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简易注销的便利程序,虚假承诺,将存在未结债务或涉案风险的企业恶意注销。但目前简易注销作为企业注销的主要手段,虽然有国家总局出具的指导意见,但《公司法》至今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顶层主流规划和实际操作细则。某企业简易注销后,有另一家企业来窗口表示与该家企业有债权债务未结清,对其承诺“无债权债务”提出异议。但无具体法律法规对此类恶意注销做出定义和惩处方式,让债务第三方企业求告无门。

  存在问题二:多部门定义口径不一。部门间对于适用简易注销的“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定义不同,税务部门认为只有未做税种认定的企业才符合税务简易注销要求,可由市场监管直接注销,否则必须要通过税务注销才能退出市场。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无实际经营或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理,都可办理简易注销。因办理口径不一而造成的系统问题,给申请人造成信息混淆和办理障碍。例如,某企业在使用简易注销发起申请后,税务部门一直显示无异议,导致申请人以为税务无业务需要办理,所以并没有在公示期内办理清税业务。但是在公示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税务部门却提出异议,表示该企业税务未结清,导致简易注销程序中断,需去税务部门办理注销后再次发起公告。为避免这样

  的情况发生,只能在申请人申请前就通知其先去税务窗口确认情况并办理相关业务,以确保公示时不会有税务异议,此救济途径又造成很多申请人需要多跑一次税务窗口的情况发生。

  存在问题三:异议信息没有提醒。在企业注销公示期间,第三方对其提出异议,系统没有弹出提醒,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在某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间,另一家企业对其提出债务异议,使该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中止,但系统没有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在市场监管内网跳出提醒。导致申请人误以为自己公示成功,公示期满20天后前来窗口办理注销时,才发现其简易注销程序已经中止无法办理,只能等与第三方解除异议后再次发起申请。

  存在问题四:未年报企业无法适用。部分未开业未年报的企业,按目前我区实际操作方法,需先行补全年报再进行简易注销,申请人辗转耗时较长。例如,某企业在一年前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未开业,于今年前来窗口办理简易注销时发现因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无法直接注销,需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后才可办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实操细则。建议由上级层面将简易注销这一企业主要注销方式编纂入法,并完善实际管理方法,在便利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的同时,防范恶意注销风险。

  建议二:统一简易注销办理口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判,对简易注销的定义和办理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从而解决因上层口径不一而出现的后续系统对接问题和窗口办理矛盾。

  建议三:确保基准信息全面互通。系统应全面导入相关数据,税务系统应保证所有企业数据完整在册,注销信息全面实时推送;对于在平台建成前的注销情况要及时导入,减少因部门间数据流转问题给企业注销形成障碍。

  建议四:确认特殊企业办理方式。对于确实从未开业的企业因未年报无法简易注销的,建议区级层面明确意见,是否能直接办理。若必须移出异常名录后才予以办理,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设置“未年报不适宜简易注销”预警,提前告知企业相关情况。以及对于部分僵尸企业,存在部分股东去世或失联,无法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退出市场的状况,建议明确此种情况处理方式。

  建议五:保证异议信息及时推送。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开发新的功能模块,在公示时能直接推送企业的税务情况,在第三方发起异议时能及时推送给申请人和管辖单位,实时告知申请人公示状况,方便企业及时办理税务业务和联系异议第三方,解决实际问题。

篇七: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第一篇: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交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因为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税款清算管理程序和清算管理要求,清算人员对清算理解也不统一,有时只能从账面上核查注销企业有无欠缴税款和清缴发票,导致注销企业税款清算简单化,造成税款一定程度的流失,并逐渐形成征管薄弱环节,难以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现结合实际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综合制约乏力。在征管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1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目前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确立,青岛保税区内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户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偷逃税款以有机可乘。二是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资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注销环节宣传,使企业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转作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自行“消逝”,对税收征管质效造成一定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监督考核不够有力。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报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2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账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交款及其它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部分被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违规行事。一是企业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后,才能予以注销。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一般都会主动申请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同时,由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中有登记率的考核,税收管理员通过户籍管理加大办理税务登记的力度。但是当一些纳税人因经营3不善濒临倒闭时,为了逃避清算,却不再办理注销登记而一走了之,尤其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较多。税务机关往往在对不进行纳

  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时才发现企业早已人去楼空且已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即便有可执行的财产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权,但实际上,能够按照税收优先原则执行的不多,对那些不辞而别的纳税人,由于缺乏有效的追究手段,即便发现有问题,追究也异常困难。此外,更有一些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在进行零申报,税收管理员对此难以及时掌握;工商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注销也没有严格要求其提供税务注销资料,或者对其未参加年检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一些纳税人就故意以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使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一走了之,逃避税收清算。结果,税务机关因无法及时跟踪管理只能将这些失踪的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这就给一些有问题的纳税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只要变换个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该纳税人经过改头换面后,又可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为新办企业,尽管电脑上明明存储着原纳税人情况,但原纳税人已名存实亡,对其欠税只能划入陈欠或呆帐,而该纳税人却不断凭借新的税务登记故伎重演,一再得逞。由于现行政策对办理注销登记后的纳税人重新办证情况缺乏统一规定,而客观4上一些纳税人不依法主动办理注销的情况依然存在,给一些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人逃避税收清算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注销企业的存货存在偷税漏洞。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的纳税人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也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给注销税收清算带来困难。而税务机关对于各类企业存货的盘点手段、方式也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难度较大。有的纳税人账面存货价值很大,商品(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品种、型号非常之多,仅凭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盘点清楚。有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市场价值,往往根据纳税人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仅仅依靠盘点数量意义不大。三是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时限不明确。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依法主动申请办理,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5则》的规定执行。但是,对这一类的非正常户何时注销税务登记却未作规定。

  二、对税务登记注销企业税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严格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管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登记受理人员受理、审核查明注销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检查的相关注意事项。注销检查人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申请等资料后应在15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算,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加强各项税款的清理。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以下要求和程序,对注销企业进行税收清算,并根据注销核查情况写出《注销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隶属关系;经营地址;电话;财务负责人;开户行;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检查年度(以三年为限)。

  对收入、帐面利润、调增(调减)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等进行检查;已申报收入、纳税情况。

  二是缴纳税(费)情况:对检查年度地方各税申报缴纳和发票的领购、使用和开具金额等进行检查,并分税(费)种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以及各税费的计税依据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三是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管理员对申请注销纳税人地方税收清理的同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规定,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税款清算:(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注销检查人员进行税(费)清算,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2)注销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3)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7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4)管理人员应从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等方面,加大对清算企业清算所得的审核与检查:第一,对企业资产变现价值或评估价值的审核与检查:取得并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是否有未达帐项未列入情况;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并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总帐是否相符,有无未入帐情形;必要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以证实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对尚未变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价按税法规定进行核查,并结合累计折旧等科目审核企业截止清算期末止的存货、固定资产余额是否正确;检查有无盘盈的资产,对其计价和入帐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评估的,取得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可变现价值的评估报告,并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和资产状况,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中相关数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检查清算期间企业资产变现或抵债价值的合理

  性,审核其有无发生销售而未登记入帐,是否利用关联方交易无偿或不正常低价转移财产、利润。审查清算企业在清算以前及清算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尤其应注意关联方的应收帐款;检查其已做坏帐处理的应收帐款是否确系因债8务人破产、撤消、资不抵债、发生重大灾害无法偿还等原因,核销是否符合要求,比例及数额是否正确。对于检查结果表明应收帐款能够收回的,应计入清算企业的清算财产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清算企业的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审核和检查:检查应付帐款长期挂帐的原因,是否是由于确实无法支付还是由于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利润。通过检查合同等方法已确认应付帐款是否真实,是否应做纳税调整。检查清算企业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是否将超过部分价值计入清算所得。检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待摊费用等科目清算期末余额是否正确,其计提依据和标准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是否已进行清算所得的调整。对企业借款,应查实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有无批准手续,计息是否正确,尤其应关注关联方之间借款情况,是否存在为转移利润而虚假借款情形。检查清算费用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选择数额较大及异常的项目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追查。核查清算企业近几年的验资报告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对于企业的增资、减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结合其资产负债情况的检查,核实清算企业所有者权益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

  四是检查认定处理情况:(1)对清算过程中发现有违纪事实部分要根据检查项目逐项进行说明;(2)根据违纪事实按照税收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三)依靠综合治税,加强信息采集和传递。充分依靠综合治税部门加强与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信息传递制度,确保清算工作环环相扣,避免税款流失。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时将情况抄送税务机关,明确破产企业实际欠税数额及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将破产企业应纳税额在债权人财产分配时予以重新明确,保证清算中应缴税款能够缴纳入库。工商部门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而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拒绝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等证件。注销企业的管理人员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户清册,对注销企业未处理资产进行登记,连同纳税人注销资料按征管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归档。综合治税部门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国税部门交流注销企业信息,采集注销企业的房产、土地流向、存货处置等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传递,由管理人员进行跟踪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第二篇: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部大开发、国企改革、发展高科技等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优化税收执法环境,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总是及对策做粗浅的探讨。

  一、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妨碍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治往往大于法治,领导讲话代表法、地方文件大于法,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长期实行“包税”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政府有些领导便以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出面干预,甚至施行压力。由于有政府撑腰,有的欠税企业老总轿车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捞越多,国家的税款就是可以赖着不缴,甚至公开说“欠税出效益”。

  (二)部门政策利益化干扰了税收执法

  部门政策利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突出问题。一些权力部门为谋取本部门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扭曲行政行为,制定出台一些收

  费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

  (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税务干部如果业务不熟,到企业去就无法看帐,更谈不上查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是当前和今后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课题。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确运用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也是税务机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严,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放任了税收违法

  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提高征管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基础数据混乱、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数征管单位流于形式,被动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基本上是企业报送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对企业纳税资料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如对部分餐饮业实行查帐征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了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是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二、几点对策

  (一)加强税法宣传,树立法治意识

  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税收法律意识,要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积极氛围。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税法,执行税法,正确地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培训地方税源与执行税收政策,完成税收任务的关系,对税收工作要着眼于宏观指导,做到总揽而不包揽,支持而不干预,协助而不代替,要通过税收政策的执行,各项任务的完成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来发挥地域优势,而不是通过擅自减免税收,出台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文件来换取暂时的眼前的小利,影响经济的长期利益和长远发展。要借助新闻媒介力量曝光一些典型的偷逃税案件、欠税企业,对涉税案件的打击要出重拳,决不能心慈手软。

  (二)加快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的政府收入机制

  税费征收有着不同的理论依据,税的征收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全国人大立法),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而费的征收则完全基于征收机关的权力和垄断,这种权力和垄断最容易被滥用,同时,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费税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我国政府目前收入格局中,税外收费占有相当的比重,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二财政,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费大于税的怪现象,项目繁多、数额巨大的收费不仅严重侵蚀了税基,而且严重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由此必须尽快实行费改税,消费立税、压费增税,使税收真正成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

  (三)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税务干部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好坏,是从根本上保证学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在基层贯彻执行,直接体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一是要继续深入持久地抓好领导班子、基层队伍和党风廉政三项建设,强化对税收执法权、行

  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手段上解决执法的随意性和行政管理上的腐败问题。二是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应对入世后依法治税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批选派政治素质高的年轻业务骨干到高等院校深造,或聘请高等院校教育、大型企业的会计师、律师对税收、会计、法律、外语和计算机等业务进行重点培训。三是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和能级管理制度,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对经考察称职和考核合格的,颁发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调离执法岗位,取得执法资格上岗的人员,要实行等级管理。通过这些途径,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整体水平,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和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干部队伍。

  (四)强化征管效能,推进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

  按照新的征管改革的要求,合理地划分征、管、查三大系列的专业职责,完善岗位体系,做到以岗定责,任务到人,形成配合、互相协调、运作规范、职责分明、管理到位的征管机制,规范各类征管资料和纳税人分户档案,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监督管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税负不公、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通过扎实的工作,提高质量和效能,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建立和制定严格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不作为者和乱作为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渐成征管薄弱环节,对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急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联合制约。

  在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大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主要原因为:

  1.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我区采取多种措施,目前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等部分问题。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偷逃税款提供可乘之机。

  2.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各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税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对企业办理撤销工作的相关宣传,部分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占比重较大)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做转非正常户处理。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淡薄且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在套取发票、欠缴税款情况下便“消失”,对税收征管和税款增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理上缺乏规范,部分环节存在问题。

  注销登记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申请受理环节、发票查验环节、核查清算环节、注销审批环节。从制度角度来看,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相关规定明确,程序简明,但是在一些方面缺乏规范,如《纳税清算表》的内容填写,在纳税清算期间、审核日期、税款执行情况、稽核人员审核情况等项目各区县局要求不一,填写内容各不相同。注销工作缺少明确的考核考评办法,对工作时限、检查税款入库等都没有相应考核办法,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由于目前在发票查验、核查清算环节中,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注销企业提供的各类帐簿、凭证及发票结存情况,进行结税结票或核查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现象,缺乏对日常征管环节各种税务系统中企业的基础数据、申报缴款及其他数据信息的有效利用,不能将各种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与企业帐簿、凭证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缺少一个对注销企业纳税数据进行事前评估的环节,致使出现了对企业的虚假帐目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

  (三)信息利用率不高,工作效率低。

  一是数据支持不够,如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设帐簿,自身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对完税凭证、发票等也保存不全,而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中是将个体工商户的完税凭证汇总上缴国库,无法区分某个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给清算工作带来不便。二是网上地税局建设未及注销登记,仍是手工填写上门申请,核查清算工作效率不高,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仍不方便。

  (四)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负责纳税清算干部业务素质不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中国加入WTO,我们面临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国际税收问题,使用电子帐务企业数量逐年增多,企业开业、停业、注销变化较快等,但我们的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几年来基本上一成不变,缺少专门的调查研究和专项培训,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呈现相对偏低状况。

  (五)注销同日常征管、稽查存在脱节。

  近几年新办企业数量远高于注销企业数量,税收管理员所管户数增长较快,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监控,加之目前评估和检查人员较少,只能将评估和检查力量分布在大中型及重点企业中,评估约谈和检查户数与整体户数的比率较低,有些企业可能数年未被检查,给个别纳税人涉税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机会。

  第四篇:我国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XX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理,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XX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

  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XX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XX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XX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XX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XX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XX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

  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XX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XX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

  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

  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

  第五篇: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篇八: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注销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企业不得不面临注销的现实。本调研报告旨在分析企业注销的原因、影响以及注销过程中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为企业在面临注销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企业注销的原因

  1.经营不善: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或者经营不善,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从而不得不面临注销的情况。

  2.市场环境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等情况,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注销则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3.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果被发现并受到法律制裁,企业将面临注销的风险。

  二、企业注销的影响

  1.经济影响:注销将导致企业资产减值、股东权益损失等经济损失,对企业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

  2.社会影响:企业注销不仅会影响企业员工的生计,还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调整。

  三、企业注销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1.注销过程复杂:由于涉及到公司的法律地位、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注销过程较为繁琐,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2.员工安置问题:企业注销后,员工面临失业的风险,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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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

  3.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注销后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考虑如何及时清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为了更好地应对企业注销的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做好风险评估:企业在注销前应对自身的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

  2.优化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而避免注销的风险。

  3.合理规划注销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注销方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注销过程合法合规。

  总之,企业注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合理规划注销方案,加强内部管理,以减少注销过程中的损失。同时,注销也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种选择,如果需要注销,企业应该积极应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减少注销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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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企业注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清算,或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税款流失。二是从税务机关内部看,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也导致了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

  部分企业利用税务注销程序,终结纳税主体资格,注销后新办,重新“洗牌”,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偷逃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这类风险在注销清算中往往会被暴露出来,但这类风险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来化解,我们这里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一、注销过程中程序方面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1、企业利用假注销而继续经营,以逃避纳税义务。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时应分析注销原因的合理性,注销后应加强巡查,注意企业是否仍在经营。防止部分企业,特别是经营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企业,利用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介入企业清算的时间滞后。从企业看,往往未按规定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税务机关,致使清算过程和内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一些想逃避国家税收的企业,恶意逃避清算,有的甚至在一夜之间把公司资产全部转移;从税务机关看,清算时点比较难掌握,往往错过清算有利时机造成税款无法追缴。

  风险应对策略:

  (1)加强日常注销清算政策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多渠道及时获取企业的注销意图。

  (2)主动积极介入企业的清算,不能坐等企业清算结束申报清算所得,重点关注涉税事项的处理,时刻关注企业资产处置、转移。发现有恶意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苗头的,积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纳税保证或扣押企业财产,防止税款流失。

  (3)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股东采取追查措施,通过金融企业等相关部门对股东的资产进行监控,继续追征税款。

  (4)在日常事务(如企业缴销空白发票、缴销税控设备等)处理中掌握企业即将注销的意图,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后续跟踪监管。

  二、注销企业资产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注销清算,纳税主体资格将随之消亡,税务机关对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行使课税权属于最后一道环节,资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因此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转让,需确认资

  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并入清算所得。注销企业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属于税法销售的范畴。

  1、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各类资产不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企业各类资产处理方式一般为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税务机关对各类资产可按照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以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纳税人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将资产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风险应对策略:

  (1)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

  (2)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①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3、隐瞒或少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因涉及的金额大、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方式多样,往往是纳税人想方设法偷逃税款的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的关键是确定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特别是各类隐形收益,理清企业土地处置过程中与各方的关系,再根据土地净值确定土地处置净收益。

  风险应对策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掌握土地市场行情。

  三、延期分摊收益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的过渡性政策,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注销清算时,往往会忽略该项递延所得的处理,未将尚未计入所得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需要特别关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风险应对策略:结合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台账内容,审核递延所得余额与计入清算所得的金额,确保企业涉及的各种递延所得余额足额计入清算所得。

  四、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却采取计提的方法,或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产生的余额,而这类支出实际并未发生,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注销时,应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审核时,核对、分析报表、账簿、台账等资料及注销清算申报内容,企业是否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限制期限的税收优惠方面的风险:未达到税法规定期限,应补征减免的税款而未补征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限制期限,企业注销时对未达期限享受的减免税款应补征入库。

  1、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

  惠。如果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购置该类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风险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时,如已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应详细核对开始生产经营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10年或设备购置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5年,未满足税法规定限制期限的补征已减免的税款。

  五、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超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性质的股东从投资方清算中分配取得的剩余资产信息比较隐蔽,特别是非货币性资产,往往会造成资产分配所得不申报风险。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清算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分配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部门,形成风险联动管理合力,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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