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3篇)

篇一: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二是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篇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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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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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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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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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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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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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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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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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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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路政大队、局属超限站(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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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局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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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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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周口市交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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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1/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2/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3/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4/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5/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6/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7/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8/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9/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10/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的;

  (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

  (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的;

  (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11/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督职责的;

  (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2/1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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