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5篇)

篇一: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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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

  制:

  时

  间: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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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

  部备案。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

  部

  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

  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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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内交通费、长途租(包)车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

  部负责人签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和租车合同,并经公司

  部负责人签批。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单张发票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

  负责人签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纵向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横向经费按照合同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等开支;旅游公司发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装潢费、装潢材料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家电、手机、医药费;非科研用房物管费、水电费、房租费等。

  第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开支应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

  第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部分科研经费可以转入协作方,但比例不得3DP05b_205_215TC005092-661解决方案

  超过总经费的3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经费转拨须经公司

  部审核。

  第十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须按规定进行采购。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和委托加工的设备,按横向科研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表,经公司

  部审核,财务部签章后报有关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填写“XXX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书”,经公司

  部审核后备案。

  科研项目经验收(评审)结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项目负责人填定项目结帐表,报公司

  部审核,财务部办理结帐手续。结余经费列入公司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其他项目启动、研究生助研酬金等开支。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合同依法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

  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帐、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部负责解释。

  二零零柒年一月十日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篇二: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我公司科研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技术中心科技人员和公司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三大类:

  一、专项经费: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国家各部(委)的专利项目研究经费、各类开放实验室基、市或区科委、市或区经委下达的项目研究经费等。

  二、合作项目经费:指由公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厂商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所获得的科研经费。

  三、独立项目经费:指由本公司独立开展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由企业内部调拨的科研经费。

  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公司财务部经费账户,以便归口技术中心统一管理。通过公司立项并签订合同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公司财务部,否则技术中心对该科研项目不予认可,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1技术中心根据有关项目的立项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3.2科研经费到位后,有财务部负责发放科研经费账户。

  3.3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持科研经费账户到财务不办理经费使用手续。项目结束后将科研经费账户交回公司归档。

  3.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项目建账,独立核算。纵、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适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3.5公司按章实际到位经费20%提取科研管理费由技术中心掌握,其中15%由技术中心造册直接发给项目组,作为科研津贴。

  3.6由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经技术中心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资产管理员处登记,按照规定,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任务都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如果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公司,待公司报请总裁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3.7公司科研启动费,如用于着作出版需经技术中心审批,凡用公司科研启动费出版的着作必须署名“天津市xxx制造公司科研经费资助”字样;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一般不得超过公司科研启动费50%。

  3.8公司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只限于购买该项目所需的设备、测试费、研发费、出版着作、出国考察、研究人员培训等。匹配的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劳务费、加班费、人员工资、奖励等费用的开支。

  3.9科研项目经费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经技术中心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结余经费该项目组可继续用于其他科研活动,也可以参加二次分配,按7︰3的比例在项目组(造册直接发给项目组)和公司之间分配。

  3.10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的六月份、十二月份向技术中心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11经费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和科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支,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并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年度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如有特殊情况,经技术中心审核,技术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行处理。

  3.12经费使用部门和个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后,必须按时到财务部报账,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如有特殊情况,经技术中心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销。

  4.以上所列经费使用范围,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如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6.本办法由天津市xxx制造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天津市xxx制造公司

  技术中心

篇三: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由公司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3、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

  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4、公司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科研经费预算由公司法人(或公司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三方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科研经费收支施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科研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条

  科研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科

  技部门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在公司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科研经费要及时进行归集。公司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定期对经费支出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按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核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处以处罚;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核算科目

  第十八条

  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

  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管理费:主要包括公司为专项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12、绩效奖励费:公司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奖励支出;13、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及报销,须经课题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三人审批方可执行。设备采购及5万以上大宗采购支出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费用支出、支付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支或支付审批单

  课题负责人审批

  行政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审核

  财务总监审批

  总经理审批(设备、大宗采购)

  出纳付款

  (2)费用报销流程:

  经办人填写

  报销单

  课题负责人审批

  行政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审核发票

  财务总监审批

  总经理审批(设备、大宗采购)

  出纳付款

  第二十条

  课题所需采购的设备及原材料须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并符合重大专项相关规定,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公司专项经费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

  课题负责人审批

  采购部负责人审批

  行政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审核

  财务总监审批

  出纳

  付款

  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四: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最新)XXX企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最新)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中心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2、我中心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中心的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辟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求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辟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本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定,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辟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辟过程中需求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海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辟过程中支付给临时约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第四章预算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和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务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对项目组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总决算后一周内内,将项目组决算批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卖力项目执行研发部该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背工。照本办法的划定,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利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相关中介机构门应当依据项目委托单位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卖力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精品文章

  《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司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科研部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科研部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精品文章

  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四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财务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二、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编报虚假预算。

  三、按项目申报规定应自筹配套资金的科技项目,必须先落实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一般来源于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开支范围应与项目申报的预算一致。

  四、需要转拨经费给协作单位的,除在科技项目预算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及联系人、任务分解、转拨金额、测算依据等相关内容外,必要时还应与协作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的管理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科技项目经费,不得违反

  精品文章

  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各项支出均不能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如确因实际操作中研发工作的需要,各费用之间需要调整,须有各课题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首席科学家批准,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专项经费外拨的管理要求

  科技项目拨款包括国家拨款及企业自筹经费两项。对于应拨付给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预算列示单位或协议签订单位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专项经费的拨付将按各课题组科研项目各阶段的研究目标的进度及完成的质量,分期分批拨付专项经费,如合作单位未能按期如约完成课题科研任务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有权不拨付专项经费,待合作单位完成课题目标后再行拨付。

  第八条科技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间接费用。提取的间接费用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建账,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发生的资源占用费,按照企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缴纳。

  二、研究生经费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在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科技项目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开支。研究生

  精品文章

  助研津贴采取研究生个人领取,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三、科技项目评审、鉴定专家酬金按评审、鉴定部门会议通知(邀请函件)的人数支付,一般不得向其他参会人员支付补助等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科技项目耗用的水电费计入燃料动力费成本,由所在单位集中缴纳。各课题可对科技项目耗用的水电实行按表计量收费或按适当比例折算用量收费,由所在单位制表,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部从其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科技项目设备采购由科研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七、对于中央及地方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其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均属于财政净结余资金,将一律收回。财务处应定期核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与结余情况,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八、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金融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科研业务经费开支的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二、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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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开支非企业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规费支出。

  四、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不得开支项目合同约定以外,且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第十二条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的具体要求与资金验批权限,按照本企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科技项目经费中的大型设备(单台五万元以上)购置费、代委托方购买的设备购置费由首席科学家审批。

  二、科技人员连续出差外地一个月以上的差旅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三、除各类正式会议开支的会议费、评审鉴定费及专家酬金(含咨询费)凭企业科研部门的会议通知(邀请函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其他参会人员支付的补助费用或其它非正式评审、咨询会议开支的专家酬金(含咨询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四、科技项目经费用于实验室维修时应注明原因,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五、科研项目奖励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如有变动,需课题组提出申请,经首席科学家批准。

  七、科技项目若中途变更项目经费负责人,须经首席科学家批准。

  八、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汽车等交通工具,如因项目合同规定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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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

  九、对外协作需要转拨经费,凭相关任务批件或合同以及协作单位的合法财务票据办理,涉密项目由科研部门审批。

  十,其他用于科技项目研究的耗材、测试、加工以及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成本性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规范固定资产管理。除科技项目合同中注明代为购置、自制或组装形成的资产需移交委托方外,应按照企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项目完成后,其固定资产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规范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以及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组自制或组装属于企业资产的设备,规企业管理,并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失败的,应办理销账手续,其回收残值归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凡科技项目自制、组装设备后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并在其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名称、数量、估。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为维护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因科技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测试与加工、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测试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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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合同由科研部审核盖章;设备购置、材料采购部采购。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涉及收入的税费缴纳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税费,课题组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协作单位协商税费的分担问题,纳入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结账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为:

  一、科技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的15个工作日前完成清理收支账目,编制决算报表工作。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必须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二、科技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验收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凭科技项目结题证明和项目结账单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资金结余分配:

  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留用部分,转入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启动费,参照在研项目的劳务费、业务费范围开支。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xx有限公司

  xx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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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沪财教[xx]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xx〕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xx〕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xx〕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精品文章

  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第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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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七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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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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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第十三条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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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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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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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xx)第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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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xx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xx〕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xx〕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xx〕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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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五条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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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七条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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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行制定。

  第十条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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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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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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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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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xx)第00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xx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鲁财教【xx】

  16号

  第一章

  总则

  精品文章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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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则政厅以正式文件公布。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高校主管部门,再由高校主菅部门拨付到所属高校。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八条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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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九)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一)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十条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

  第十一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赉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十二争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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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科研经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机构要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备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鉴定材料或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和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高校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不按规定结题、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中报科研经费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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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现将《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校内科研基金。

  第三条凡以河北医科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河北医科大学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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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经费到帐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技处审批。各类人员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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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协作费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九条科技处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校后,按到位款额的5%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科技处提取4%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1%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处提取1%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0.5%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对于中标的以河北医科大学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及国家部委科研项目,学校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三条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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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技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技处责成院(部、中心)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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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需返还(偿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科技处或二级单位等有关部门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科技处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科技处办理年度结转手续者,下年度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未经科技处批准或未在科技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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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青年基金、新药开发专项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年5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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